一位业主因房地产公司财会人员操作失误得利14289元,被该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推上了被告席。笔者今天从宣武区法院获悉,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宣武法院起诉称,2002年11月6日,业主李某认购了朗琴园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的缴款方式是一次性缴纳90%的房款,其余10%房款待入住
时缴清。2003年7月31日,李某在缴纳购房尾款时,财会人员误以为他是以按揭方式付清房款,就给他开具了用“违约金和面积差”抵减中房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的《欠款证明》,该《欠款证明》相当于现金14289元。此后,李某用《欠款证明》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按双方约定的一次性付款方式,在李某缴纳购房尾款时,润博公司已经退给他14289元。
该房地产公司认为,此事虽然是由于公司财会人员失误引起,但李某从中获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该公司。由于双方协商未成,润博公司将业主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李某退还14289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