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4日,只在妈妈肚子里呆了7个月的波波出生了。看到女儿,35岁的未婚妈妈李丽(化名)热泪盈眶。(本报2003年7月5日3版《我就是想要个孩子》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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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没有生活来源,男友也已和她分手。但35岁的她在怀孕的时候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男友、亲戚、包括街道都让我把孩子做掉,可是,我就是想要个孩子。不管以后有多大困难,我都会想办法解决。孩子是我生命惟一的寄托。”
为了生下这个孩子,怀孕的李丽和男友曾签订一纸协议。协议上,李丽写道:孩子出生后费用责任自己一个人负担。
心情 年轻爸爸悔恨当初
“我不知道我该怎么办。”李丽的男友——24岁的王天(化名)很痛苦。
王天告诉记者:“和李丽的确是好过,但现在实在是无话可说了。我们分手之后,她总是去我家找我,希望我能负担她孕产期的生活费,她还找我的父母,找我父母的单位,找我们小区的办事处、邻居……她的行为方式很过激,我实在无法接受。”
“我让她去做流产,我几次给她出钱,带她去医院,但她就是不听。她为什么非要这个孩子呀,她没有能力养,我也没有条件养,她为什么非这样做?”这个24岁的小伙子深深叹了口气,“我是做了错事,但‘还债’什么时候是个头呀!”
经过 波波生活历经艰难
由于李丽没有工作,波波出生后,生活困难重重。
波波是早产,刚出生的时候才3斤多重。刚生下来的时候,波波还离不开氧气面罩,后来转院到一家儿科医院经过专业护理,才顺利活了下来。现在,李丽还欠着这家医院的费用。
出院后,李丽的亲戚帮她们母女在朝阳区半壁店租了一间房子,7个月来,李丽母女的生活费一直是亲戚负担。李丽的父母很早就离婚了,她与父母来往不多,更多的时候,她只得向自己的舅舅、姥爷要生活费。
李丽的舅舅说:“当初她非要这个孩子,我们不同意,现在孩子生下来了,不能老指望着我们吧。她都35岁了,我们总不能一直养着她吧,再说我们也都有自己的家,我们也没这义务呀。”
维权 为讨抚养费走上法庭
没有生活来源,李丽想求助王天,但几次都与他联系不上。为追讨孩子的抚养费,李丽走上了法律道路。昨天,这桩抚养费纠纷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开庭。7个月大的波波成了原告。由于李丽户口在西城区,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代理了此案。
在长达一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出示了部分相关证据。原告认为,王天是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承认了孩子是自己的骨肉,但认为,原告监护人(李丽)在未生育前曾经与被告签署过私人协议,表示孩子的一切费用、责任都自行承担,所以,被告不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而且,现在被告没有工作,也没有能力承担抚养费。
此案并没有当庭宣判。
说法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解除
当初的一纸私人协议成了此案争议的焦点。
针对此协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提出,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是法定义务,这是不能解除的,这种义务对于婚生孩子还是非婚生孩子都是一样的。
至于此协议,巫昌祯教授说,“这种私人协议如果在双方没有纠纷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但是如果一旦有争议,就要进入法律的界定。事实上,协议说‘孩子一切费用责任女方负担’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针对这种纠纷,在处理的时候要从孩子的利益出发。现在,女方没有能力来抚养孩子,孩子可以向父亲索要抚养费。如果孩子的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困难,孩子的(外)祖父母如果有条件,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亲属都没有能力,父母单位、社会民政部门也应该对孩子给予适当救助。”巫昌祯教授表示。
思考 生育权不是独立的
在自己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生育了孩子,如今孩子的抚养费不仅成了李丽的负担,同时也成了李丽不少亲属的烦恼。北京大学女性学专家卢淑华教授表示:“女性的确具有生育权,但生育权不是独立的,女性在生育之初必须要考虑到自己的抚养能力。比如李丽这样,把抚养孩子的义务压在自己亲属头上是不理性的。”
“李丽的首要选择是应该自食其力。”卢淑华说,“她现在才35岁,孩子也逐渐大起来了,她完全可以找一份工作,可以养活自己、养活孩子。亲友的帮助是必要的,但不是最终的出路。”
图为女婴波波和她的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