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下午,灵通妹从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的胡庆治律师处了解到,近年来,由“未婚先孕”而引发的“德”与“法”之间的冲撞不断,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一大热点。胡律师认为,“未婚先孕”的问题应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作为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他建议,在尊重妇女生育权的同时,法律上应将“未婚先孕”视为个人隐私对待。
《劳动法》不管“未婚先孕”
律师马瑞成认为,“未婚先孕”与未婚生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相关的法律也未规定“未婚先孕”违法。而且,《劳动法》有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也并非仅是保护已婚女职工。只要员工是被公司正式聘用,即使是“未婚先孕”,公司也不应将其辞退。“未婚先孕”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劳动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