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英雄赖宁的照片,从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的墙上摘了下来。可能过不了多久,孩子们将不再知道一个救火少年的作为,可我相信,他们会更加珍视自己的权利,知道如何尊重生命。
赖宁是我们这一代人学习过的榜样,当年为了扑救森林大火,14岁的他光荣牺牲。我们读他的事迹,写读书笔记和学习心得,完成“英雄和我们同龄”的作文考题,甚至曾不止一次地假想甚至盼望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好像赖宁一样奋不顾身———学习赖宁被推向了极端,没有人告诉我面对突发事件时,首先要保护自己;更没有人敢直截了当地说,保证生命安全,是在任何情况下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赖宁的照片一直贴在校园的墙上,人们希望赖宁见义勇为、奋不顾身的精神能激励一代又一代人。与此同时,在个人生命和集体财产,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德之间,正确选择只能是后者。因为一直以来强调的是将个人融于集体,为社会利益付出牺牲在所不惜。而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对生命的敬畏却始终没有被真正重视过。
这种崇高意义的社会公德往往只能停留在“教条”的表面。我不知道,哪一个母亲能够真正舍得让孩子像赖宁那样扑向大火———没错,她们会教育孩子帮人于困境,救人于危难;我也不知道,当一个又一个年轻弱小的生命在赖宁精神的感召下,为了救人跳下冰冷的河水中一去不再复返时,我们的社会能做怎样的反思;我能感受的,只是那种面对生命离去的痛楚。
有什么比敬畏生命更重要?正是因为我们不尊重生命,所以才无视他人面对危险的困境。可实际上,没有顾及个人需求的公德是难以让多数人遵守的公德,极端的牺牲“小我”服从“大家”,不符合真正的公共利益原则。
具有象征意义的赖宁照片,从校园的墙上走了下来。取而代之的,是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北京市未成年保护条例》。条例教育孩子们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它实际上也是在向孩子们传达一种权利观念:在一切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是生命的权利。在权利与道德的均衡中,权利优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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