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刚过,就从媒体传来不和谐的声音,就在当天,上海法院就“类似职业打假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要求商家赔偿案”明确为,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3月16日《新闻晨报》报道)。笔者认为法院叫停“职业打假”不妥。
一段时间以来,假货横行,消费者深受其害,有苦难言,尽管我们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但是真正举起维权大旗,取得胜利的能有几个?诚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打击不法商家,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力量不足、力度不够、地方保护等),假货并没有从根本上绝迹。这时候应该怎么办?笔者以为在当前适当保护“职业打假”,有益无害。
“职业打假”存在的前提是有“假”,而且很容易购买到假货,“职业打假人”能轻而易举购买到假货,更多的人则可能随时购买到假货。假货侵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这个道理人人都知道。经营者购进、销售假货,存在主观上的“知假售假”,是主观上的故意,他就是要“欺诈”消费者,这是从他购进时就清清楚楚的。消费者也好,职业打假人也好,购买了“假货”,就是受到了蒙蔽和欺诈。商家的这种欺诈行为,理应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但是正因为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打击不力,使之钻了空子。试问,那些正当的消费者何错之有,要承受假货带来的危害和伤害?假烟假酒,可能夺人性命;假食品、化妆品毁了多少人?还有可恶的假药,不但不能起到治疗作用,甚至加剧病人的病情。这种情况发生得还少吗?是商家的非法获利重要,还是消费者的权益重要,还是人的生命重要?再说,假货横行难道那些销售假货的商家没有一点责任?没有商家的售假,还会有不法生产者的制假吗?没有假货还会有职业打假人吗?
将假货卖给不知道的人,就是欺诈,卖给知道的人,就不是欺诈,何等荒唐!
再看叫停的原因,无非是“上海法院曾先后受理类似职业打假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要求商家赔偿案件100余件”,是呀,100余件不算是个小数字,可是比起无处不在的假货来,区区100件算是个什么呢?法律不去保护“职业打假”,请问,谁担负起打假的责任了?知假售假的商家,受到了什么惩罚,谁发现的?被侵害正当权益的消费者得到赔偿了吗,有些东西能赔偿得了吗?
另外,看报道提到的例子,法院审理后认定商家不构成欺诈,所以没有支持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货物价款一倍损失的请求,这根据的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有句话说得好“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既然我们有法律,既然法律有规定,又何必替商家遮遮掩掩?曾经以打假闻名的王海,在公开场合都不敢以真面目示人,他害怕什么?无非他是单枪匹马、势单力薄,在有几百万、上千万,甚至过亿的商家眼里,他算得了什么?打假这碗饭那么好吃么?何况职业打假者哪个没有些正气?比起那些专门以假货坑人的商家来,我认为“职业打假者”更值得敬佩。虽然是职能部门的缺位催生了“职业打假”,尽管“职业打假”有些畸形,但现在看他们更有积极的意义,等到没有假货的时候,或许才该是“职业打假人”寿终正寝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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