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3月14日《检察日报》报道,当前消费者可利用的正式救济程序有两种:一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二是向法院起诉。但事实上,由于前者力量过于薄弱,而后者运用成本过于高昂,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方式都很难真正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现实生活中,打假的实践方式主要是通过“官方打假”与“民间打假”来完成的。“官方打假”即表现为消协维权与法律维权形式。正是因为这种“官方打假”存在力量薄弱、成本较高等因素,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表现得不尽人意。那么,让“民间打假”成为一条“维权通道”,应该具有其现实意义。
过去,“王海式”个人打假成为了“民间打假”的最重要表现形式。根据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海式”的“知假买假”由于是利用别人的违法来“故意制造”损失,然后再通过法律手段来谋取利益,这不符合法律保护的本义。为此,许多地方的消协相继出台规定,对“消费者”的身份作出明确界定,比如上海市的《消法》中称“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显然,这样的条文已经宣布“王海式”个人职业打假的“终结”。
但是,“王海式”的“民间打假”形式应该留下的思考空间很大。一方面,剥夺“王海们”作为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其界定的标准仅是着眼于购买商品的数量和使用性能的角度,这显然让人无法信服。而由此造成“王海”失去其作为普通消费者待遇,这也有对消费者利益的轻率漠视之嫌。另一方面,“王海式”的“个人职业打假”,损害的不是消费者的利益,而是造假者的利益,他们能提高消费者打假意识和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识别能力,而使造假者提高其造假成本和风险,这种成本和风险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导致造假者放弃造假行为。过去和现在证明,“王海们”极大地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坚实了“民间打假”的基础,甚至在健全市场经济的结构、秩序及其法律保障方面都做出极大的贡献。现在,“王海们”下岗了,但是,“民间打假”却不应该终结。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法规,对“民间打假”进行规范和保护,建立起合法的群众性的“民间打假”组织。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广大普通消费者参与到打假中来。比如,通过加强和完善对“民间打假”组织或个人的税收征管,规范“民间打假”的具体范畴,界定“民间打假”的法律界限等等。这样,确保“民间打假”在不触及法律的前提下,既能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又能确保其行为符合工商、税务的要求,同时,也保证“民间打假”群众通过劳动获取相应的利益。其实,“民间打假者”因为打假而受益,最后走向“职业化”,本身就是依附于目前的商品经济秩序之上的。要知道,纯粹作为消费者的打假行为如果无法得到有力的支持,“民间打假”就应该有其存在必然性。而得到法律规范和保护的“民间打假”形式,也应该作为“官方打假”的一种有效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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