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因为“知假买假”成了英雄,因为他的行动打击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经销商,而且自己也因此获得合法的加倍赔偿收益。但是,深圳却出现了另外一种“知假买假”者,他们先收集商家“卖假”的证据,然后诉诸法院,同时向商家要求“私了”,“私了”成功就撤诉。有论者认为,这样做是把法
律的力量变成一种赢利的资源,很容易演变成“勒索”。(相关报道见元月1日深圳特区报B1版)对于这一现象和说法,笔者认为还可以有更深入的探讨。
市场社会赋予人们谋取私人福利的权利,只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任何方式都是可以采取的,哪里有利益的空间,哪里就有“经济人”的身影。当一条法律规则也产生了赢利空间的时候,精明的“经济人”就会把握良机。而深圳之所以出现十数个类似的通过“知假买假”赢利的人,正说明深圳贩卖假冒伪劣的商家不少以及司法层面维护“售假加倍赔偿”的规则的力度很大。同时,王海式的索赔成本不低,而且要大量购买伪劣商品(这样获得的赔偿才更多),这往往会引起商家的警惕,而像报道中提到的谢某们的手段主要是通过收集过硬的证据来同商家讨价还价,法律诉讼不是他们的目的而是他们同商家讨价还价的手段,人们当然可以认为法律被利用了,同时我要强调一点,法律本来就是给人们利用的——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无须指责他们行为是否卑劣,合法的就是正当的!
出现法律被利用也正是社会更开放的博弈所不可避免的。面对“知假买假”者的“不满足我的要求就打官司”的威胁,商家的妥协并不是被勒索的证据,因为拿法律来威胁根本就是合法的要求!
这说明新型的“知假买假”者比王海更务实,更少理想主义。他们赢利的空间是公共管理缺失或者力度不够而让渡的。既然民间人士可以发现伪劣假冒,公共管理部门也可以聘请更专业的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人员,并加大罚款额度。让公共责任通过消费者的索赔来承担,其相应的代价是出现后王海式的利用法律牟利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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