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立法会1日召开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并通过了《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行政长官候任人的选举作出详细规定。该法案由行政长官签署后即可生效。
该法案规定,新一任行政长官候任人将由300人组成的具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
“一人一票”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当地社会4大界别的各社团选举产生,其中工商、金融界100人,文化、教育、专业、体育等界8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80人,澳门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立法会议员代表40人。
该法案共九章162条。根据法案,被提名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具备6项资格与条件: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不具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担任行政长官期间放弃外国居留权;年满40岁;在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已作选民登记,不属于无选举资格者。法案还规定,宗教或信仰的司祭等8类人士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
法案规定,由不少于50名选委会成员联合提名,方可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采用绝对多数制,得票超过半数,才可当选行政长官候任人;若在第一轮选举中无一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则由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参加第二轮角逐,得票最多者当选。法案不采用自动当选机制,规定即使只有一位候选人,选委会也必须进行投票。
为确保选委会的产生和行政长官选举的顺利进行,法案规定设立“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选举的审查和监督工作。选委会的选举日应早于行政长官选举至少60天,须在选委会选举前60天公布正式投票日期。新一任行政长官的选举最迟须在行政长官任期届满之前60天进行。
现任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的任期将于2004年12月19日届满。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具代表性的选委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为规范行政长官选举工作,并确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进行选举,特区政府为此完成草拟并向立法会提交《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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