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北京市人事局、市教委联合印发《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对中学和小学一级、二级、高级教师的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做出了详细规定。
市教委和市人事局规定,从今年起,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二级教师的职务由用人单位按岗位需要,符合《资格条件》的,经考核合格,直接聘任相应教师
职务,同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协议。中学一级、高级教师(含“小评中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不再办理资格认定,相应教师职务均应通过评审取得。民办教育的教师申请也参加教师职务评审,按《资格条件》执行。
获得过全国模范教师、北京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奖项者或国家统编教材的主要编写者可以破格进行申报。具体内容详见北京市人事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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