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07香港行政长官选举不实行普选 2008香港立法会选举不实行全部普选
董建华:香港特区政府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港政体的决定
新华网香港4月26日电(记者
罗政)香港特区政府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出的决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有利于维护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6日上午审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董建华26日中午就此发表谈话指出,特区政府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这项决定正式启动了香港基本法附件的修改机制。在过去3个月,由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曾荫权领导的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做了大量工作,广泛咨询了社会各界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了有关政制发展的原则和法律程序问题。在此基础上,现在是适当时候把政制发展工作向前推进。
董建华说,他已嘱咐政制发展专责小组,争取在5月份提交香港政制发展第三号报告书,积极推动社会理性、务实、有前瞻性地开展政制发展的下一步工作。他还呼吁香港各政治团体、社会各界冷静、理性,本着求同存异、同心协力的精神,摒除成见,共同为香港的政制发展寻求共识。
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曾荫权26日表示,专责小组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在符合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大前提下,对所有关于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提供意见。
曾荫权说,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经得起时间考验,符合基本法以及有利于香港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政治体制。各方各派不同意见的人士及组织必须坐下来进行对话,互相尊重,更好地了解彼此的意见。
中央驻港联络办负责人:坚决拥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新华网香港4月26日电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负责人26日在此间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上午通过的重要决定,是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及有关解释,在广泛听取香港各界和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就正确处理香港政治体制发展问题采取的重要举措。我们坚决拥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相信广大香港市民会支持和拥护这一决定。
这位负责人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有利于香港各界就2007年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08年特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如何修改,展开理性讨论和逐渐形成共识,有利于香港民主选举制度在基本法的轨道上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维护香港市民的福祉和香港的整体利益。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央一贯重视和支持香港特区在基本法的框架下逐步发展适合自身情况的民主制度。我们坚决支持董建华先生为首的香港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一道,继续为此创造条件。我们坚信,有中央坚强有力的支持,有祖国内地作强大后盾,只要香港同胞团结一致,奋发有为,香港的明天就一定会更美好。
吴邦国:中央高度重视和关注香港的政制发展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26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作出决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切实维护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保障香港特区的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健康发展,保持和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吴邦国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在认真审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出的报告、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他说,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的解释,4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4月19日第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4月25日至26日在京召开,建议审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会后即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报告连同附件一并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准备意见。委员长会议还决定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及其附件交国务院转请国务院港澳工作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决定派专人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听取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香港各界人士以及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的意见。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会前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及其附件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了决定草案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决定草案充分注意到香港社会对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关注,进一步阐述了修改这两个产生办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认为,香港尚不具备2007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2008年普选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员的条件。因此,决定明确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是适当的。决定同时明确,在上述前提下,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按照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他强调,决定的这些规定,符合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发展香港的民主制度等原则,体现了中央主张并支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民主的一贯立场。
吴邦国指出,对于香港的政制发展问题,中央一直是高度重视和关注的。他说,香港基本法的关于政治体制的有关规定不仅凝聚了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集体智慧,也是广泛听取和吸收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结果,反映了广大港人的共识。有关规定兼顾了香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充分体现了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的要求,有利于保持香港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都不能偏离基本法规定的原则。
吴邦国说,中央对于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处理是非常慎重的。在去年12月胡锦涛主席会见到北京述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并表明中央政府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原则立场之后,中央有关部门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此过程中,充分听取香港特区政府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并注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他们普遍表示,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问题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在香港特区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关系到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审慎处理。在依照法定程序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条款作出了解释。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关于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依法作出了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的解释和决定,都是本着对香港公众的整体利益和香港的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进行的。吴邦国强调,我们相信,香港特区政府和各界人士一定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的规定,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提出有关具体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从而使香港政制发展的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吴邦国说,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香港的稳定,除了经济的繁荣外,还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制度。”香港回归祖国前,长期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并无真正的民主可言。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开辟了香港民主发展的新纪元。香港回归六年多来,“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香港不仅克服了经济上遇到的重重困难,巩固和发展了其国际贸易、金融和航运中心的地位,而且,香港的民主制度也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得到了长足的、稳健的发展。香港居民真正享有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同时,也应当看到,任何国家和地区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都必须从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事实必将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作出的决定有利于维护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人民日报: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
人民日报4月27日将发表题为《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的评论员文章,全文如下:
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继4月6日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之后,为正确处理香港政治体制发展的有关问题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
中央政府一贯主张并支持按照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也完全了解香港社会在这方面的各种诉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条文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与香港政制发展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含义,起到了释疑解惑的作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按照该解释提交的报告,是在特区政府充分咨询香港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香港的实际情况,是一份实事求是的负责任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报告后,又进一步广泛听取了香港各界人士、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认真审议。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由全国人大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通过香港基本法予以确定的,中央对香港政治体制的发展具有主导权和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无论是对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还是确定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都是依法行使职权,而且,都是极其慎重的。这样做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维护香港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众所周知,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历史并不长。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香港同胞才真正当家作主,享有选举行政长官等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任何国家和地区民主制度的发展,都有一个在实践中逐渐积累经验、循序渐进的过程,要一步一步地向前发展,否则,“欲速则不达”。按照香港基本法,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基本法此处所规定的“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及所体现的均衡参与等原则,是香港特区民主制度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特区200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符合这一前提条件下,两个产生办法可以做出适当的修改,这完全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基本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主张在香港特区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制度的一贯立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必须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不允许在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上有任何偏离基本法轨道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公布将有利于平息一段时期以来香港社会就政治体制发展问题出现的争拗,有利于引导香港公众就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达成广泛共识,有利于香港的民主制度沿着基本法规定的正确轨道稳步向前发展,根本目的是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维护香港居民的整体利益和福祉。我们相信,香港特区政府和各界人士一定能够正确理解和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珍惜香港当前来之不易的局面,排除各种干扰,齐心协力,尽快实现香港经济的振兴,共创香港更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