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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缺钱 岂能强掏干部职工“腰包”?

www.zjol.com.cn  2004年05月23日 09:31:4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4月28日,河南省商水县下属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接到县政府的紧急通知:当月工资不发了,改作“捐款”,直接划入县建设委员会专用账户,支援县重点工程建设。县里还要求各单位领导督促职工写自愿捐资“保证书”,不写的话,由所在单位领导代写。

    最近一段时间,河南省一些县在发展经济中,突然刮起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强行集资风,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他们说,政府投资困难,怎能强掏干部“腰包”解决;靠行政命令强行集资是滥用“公共权力”,是违法行政。     

    “红头文件”开道:不交钱就下岗        

    2003年底,为了尽快改变县城面貌,河南省扶沟县同时新建、改建6条县城街道,由于资金缺口达6000多万元,开工不久就大面积“窝工”。今年4月初,扶沟县委、县政府决定,向全县1.7万多名财政供给人员有偿借资,正处级干部每人借3万元、副处级干部2万元、科级干部1万元、股级干部5000元、一般职工3000元。

    由于扶沟县普通干部月工资仅300元至400元,最低3000元的借资款收起来非常难。为了完成任务,一些单位甚至提出:“交不上借资款,卷铺盖走人。” 

    大李庄乡农机站一位职工说:“我一个月工资只有300元,3000元借资款交起来实在难,可领导说,谁不交钱就把档案抽走。为了怕下岗,我先后向三位邻居借钱。”城关镇某中学一位女教师说:“我们夫妻都是教师,要交6000元钱。4月7日,学校宣布,没交钱的,不用来上班。为了凑钱,我丈夫回到农村老家,卖了家里500多公斤粮食。” 

    河南省西平县提出了打造“教育强县”的口号,投资5000多万元建设一所现代化的省级重点高中,可新校舍建成后,教学设施没钱配套。今年4月8日,西平县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县直机关、各乡镇、县管各企业、各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向新高中捐资。文件规定:县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捐400元、科级干部每人捐300元,一般干部职工捐200元以上,并限定于4月18日新高中建成庆典前交齐。

    西平县的一些干部职工反映,像这样借办教育、搞绿化、搞城建等所谓“民心工程”名义,向干部职工强行集资,县里已搞过多次,仅新高中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就收取“捐资”1100多万元。

    强行集资:只因贪大求洋   

    许多被迫向政府“捐资”、“借资”的干部说:农村税费改革前,遇到项目投资不足时,县乡政府往往向农民集资;税费改革后,政府不敢掏农民的“口袋”了,却转过脸来掏干部的“工资袋”。

    记者探访了一些县让干部“捐资”“借资”支持的“重点工程”,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是“贪大求洋”,急于求成。记者来到扶沟县城郊乡郑关村参观道路扩建工程,但见一条宽40米的县城环线正横穿麦田,而在北面约不到500米远处,另一条环城路也正在拓宽成40米。一些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心痛地说,两条路离这么近,都这么宽,占多少地?建成后,有多少人走?而西平县打造“教育强县”的“龙头”工程,并不是眼下最需要投资的乡村基础教育,而是“九年义务教育”范围之外的杨庄高中。

    由于靠的不是市场经济的办法搞建设,许多“亮点工程”“重点工程”先天不足,上马后无法运行,成了“空壳工程”。河南省新安县有一个乡地处黄河湾的死角内,可镇领导为了落实上级加快城镇化的要求,强行向干部“借资”建市场,一位乡干部为了交“借资”款,含泪将刚买的摩托车低价卖掉。可由于没商户入驻经营,小城镇唱起“空城计”。

    由于本级财力不足,近年来,国家历次调级调资在河南许多县变成档案上的“空调”,普通县乡干部工资本来就非常微薄,过多的“集资”让他们雪上加霜。扶沟县一位女教师说:“我父亲下岗,母亲没工作,妹妹在上学,一家人就指着我这400多元工资,现在又得交3000元,这钱怎么交得起?”

   “公共权力”:岂可滥用       

    在采访中,商水县一位小学校长发出了这样的质疑:“县政府不经我们同意,就扣工资,谁给了他们这么大的权力?教师们绝大部分靠工资‘吃饭',强行捐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也许解决了政府的投资困难,但由此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谁来管?”

    郑州大学一位法律专家指出,政府向干部强行集资是滥用“公共权力” 。首先它违背了宪法精神,属于违法行政。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我国民法通则也对公民财产权保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其次,这种做法明显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一切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必须在法定权限内活动,并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政府集资修路、建校等行为,本身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甚至有非法集资之嫌。如此作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也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一些干部职工说,实现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是政府和群众的共同愿望,在推动发展上,政府有“权”更有“责”,但“权”要用在刀刃上,用在建设良好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上,而不是强行集资乱摊派上项目上。

    法学专家:变相克扣工资违反宪法

   近来,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发展经济”“建设城市”或“公共利益”的旗号,通过所谓“自愿捐款”等手法,变相克扣政府公务员和学校教师工资。北京大学教授、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认为,变相克扣工资是一种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坚决加以制止。

    姜明安说,工资是公民最基本的财产,是绝大多数老百姓最重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无论是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还是1982年制定、历经数次修改的现行宪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这意味着,作为公民合法收入的工资依法受到保护,不仅是一种民事权利,更是一种宪法权利。

    姜明安说,工资是许多老百姓最基本的私有财产。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今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为公民维护其工资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宪法保障。因此,违背公民的真实意愿,克扣公民工资,就是一种明显的违宪行为,必须纠正。

    姜明安强调,现在不少人家要靠每月的工资养家糊口、维持生计。在这种背景下,保障公民的工资权,也是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内容。今年3月,我们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而生存权、发展权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克扣工资,就是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因为它势必会影响到这些人的生活水平,在经济发展水平偏低时这种影响会更加明显。

    姜明安认为,有关保护工资的法律规定偏“软”,是导致克扣工资现象的重要原因。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规定偏软,再加上公民维权意识较弱、执法不力等原因,使现行法律对惩戒克扣工资的行为作用不太,这从近年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就可略知一二。因此,要防止克扣工资的行为,必须尽快制定工资法,让保护工资的法律法规“硬”起来。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记者 林嵬 邹声文 编辑: 裘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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