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酝酿多年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提交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据介绍,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广东省工会组建率还不高,仅为37.2%,还有近63%的企业至今未组建工会。为了促进工会的组建和发展,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具备条件的单位新开张6个月内未建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组建工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本单位10名以上具备工会会员资格的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草案还兼顾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工会中“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组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对许多企业、老板动辄违反合同,“炒”职工“鱿鱼”的现象,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和对职工处以重大处分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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