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打工仔沈某帮助执法部门侦破了一起案值百万元的大案,却在3年后才被奖励3000元。因“案值和奖金相差太悬殊,明显不公平”,沈某一气之下把广州市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给自己5万元奖金。昨天上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南方日报报道,沈某从安徽到广州来打工好几年了。2000年底,他在广州市海珠区一个制糖造纸公司的仓库找到工作,差事只是包装仓库内的商品,装货卸货等,每月工资竟有3000元。
短期工作后,沈某经过细心观察却发现这间仓库是一个制造假保健品的窝点后,向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了该造假公司的产品、规模和经营状况。2001年1月16日,广州市药监局查封了该造假公司的仓库,并一举捣毁制假窝点,从仓库现场查获的“脑白金”、“深海鱼油”等保健品成品就装了8卡车。
沈某清楚地记得,破案后,有关部门向新闻媒体通报:那是当年广州破获的第一起案值过百万元的制假大案。之后,因为制假窝点的老板没有落网,沈某担心遭到打击报复,随即辞职。广州市药监局办案人员告诉他:可以去广州市卫生局领举报奖金,可是两年过去,沈某却一直没有在广州市卫生局领到任何奖励金。
去年8月,沈某向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广州市卫生局履行奖励义务。卫生局一方提出,奖励金没有落实,是因为沈某一直没有向他们提出申请奖励金的主张。沈某于是撤回起诉,重新向卫生局正式申请奖励金。去年10月28日,沈某正式向广州市卫生局递交了申请书。12月31日,广州市卫生局作出书面答复,感谢他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并决定给予3000元的奖励。沈某却对奖励金额非常不满,他觉得根据规定,自己至少应该得到5万元奖励金。
发生争议的双方引用的恰恰是同一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19条规定: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沈某认为,自己举报的案件涉案价值有100多万元,10%就有10万元,条例规定奖金在5万元以下,那么至少也应该有5万元。
沈某没有去领取3000元奖金,而是再次起诉广州市卫生局,要求其“撤销给予3000元奖励的决定,履行发放5万元奖励金的义务”。
在庭审中,卫生局代理人认为,案值的认定有待进一步确认,因为查获的假冒保健品都销毁了,没有查到有价值的财物;对于奖励金,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决定给不给、给多少,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奖金不能低于3000元;而且沈某在3年后才起诉,早就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沈某的代理律师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没有罚到款,也不能不向举报人支付应得的奖金。他同时还指出,超过诉讼时效一说根本站不住脚:卫生局自始至终都没有告知沈某诉权。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
经过近两小时的激烈辩论,法官宣布休庭。(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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