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对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出纳刘爱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爱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爱,女,1961年出生,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出纳。现已查明,1999年2月至案发前,刘爱伙同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财务科长林建洪(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3次共同侵吞公款551.9万余元,其中刘爱分得290.3万余元。此外,刘爱还利用职便,于1997年至案发前两次挪用公款131.6万元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三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爱贪污、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尚有贪污赃款170余万元、挪用赃款36.6万元至今没有清退,应予严惩。但刘爱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挪用公款罪行,应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依法继续追缴未退清的赃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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