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湖南省某厅对考试成绩排名在自己前面的另一考生颁发会计证,隆回县公务员考生田艳红近日将该厅告上法院。由于这一案例正好适用今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关于“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已正式受理此案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昨日表示,将适用《行政许可法》对此案进行审理。
今年32岁的田艳红是隆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依照邵阳市的规定,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归市管,同时分配给该中心上收人员编制6名。2004年,隆回县人事局进行统一考试考核,并在4月26日公布了成绩。田艳红排名第8,距离入围的6个名额还差两名。4月29日,由于有人举报排名第6的黄某没有会计证,田上升为第7名。其后,田艳红举报:排名第3的罗某的会计证系假证,要求组织人事部门查处,但县财政局确认罗某的会计证是合法颁发的。对此,田艳红坚持说“罗某既没有参加统一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也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直接颁发条件,罗某不属于合法的颁证对象,向罗某颁发会计证也是违法的”。田艳红认为,由于省某厅为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罗某颁发了会计证,导致其不能成为报市上收人员,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6月21日,田艳红来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而被告栏中则赫然填着“被告湖南省某某厅”。记者了解到,田艳红这一起诉恰好符合今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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