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第一天,上海一公司在黄浦区法院起诉上海市卫生局违法设置行政许可,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为推广研制的专利药———终止妊娠“米非司酮”,于1992年投资成立了上海健生科技开发公司。1998年,上海市卫生局妇儿处联合上海市计生委科技处形成一份会议纪要,把药具站(后改名为药具管理中心)作为推广“米非司酮”的定点单位。今年4月12日,上海市卫生局妇儿处下发红头文件,指定药具管理中心为上海市终止妊娠药品供应机构。使原本占有上海“米非司酮”销售市场2/3以上份额的健生公司,竟导致业务全面停顿。无奈,健生公司决定状告上海市卫生局,要求撤销其作出的有关文件的第三条第四项。
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邹佳莱律师认为,上海市卫生局的行为,实际上是擅自设置行政许可的行为。而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部门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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