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南通市设立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免减期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及其优惠
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合计为33%。在我市设立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为十年以上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用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再投资兴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若再投资兴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凡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型的,在国家规定的免减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50%以上者,仍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1)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期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2)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国家鼓励性项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
1、增值税:对境内销售的动产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动产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环节销售。税分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
2、营业税:对从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建筑安装、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率为3-20%。
3、消费税: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如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汽油、小汽车等。
五、关税
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知道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如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进口原材料后生产的产品复出口的,只要原材料不属于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免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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