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粮食流通活动,近日黑龙江省结合当地实际发布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条件、申请和监督办法。今后,黑龙江省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都要先取得资格许可。
据介绍,黑龙江省粮食收购者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收购活
动,应当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据了解,黑龙江省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主要有三项:拥有3万元以上(含3万元)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赁具有储存50吨以上(含50吨)粮食的场地;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
据悉,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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