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下关区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当下级出问题时,作为其上级的各级领导都需承担相应责任,并明确追究责任的具体方法,量化处罚额度,最高处罚可达4000元。
据了解,下关区出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对领导集体和领导干部不履责、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了详细界定,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明确对领导集体实施责任追究可以采取5种方式,即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不得参与年度先进评比、通报批评和改组领导集体;对下级犯了错误,作为上级的领导干部也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实行程度由轻到重的8种处罚,即诫免谈话、责令检查、取消年度先进评比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责令辞职、降职。同时,该办法还直接将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挂钩,各级领导还要根据承担责任大小为下级所犯错误“买单”,规定凡领导集体或领导干部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分别扣减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区分管领导责任人年度目标考核奖15%、10%、5%,最高处罚金额可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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