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5)日,省安办透露,近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年度内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5起“1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到省政府作出检查。
规定指出,各市(州)、县(市、区)领导既要对分管的业务和部门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应予以告诫;对玩忽职守、失职
、渎职的,必须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决定》强调,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发生伤亡事故后,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向事故受害者或者家属支付国家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事故的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据了解,省政府作出这一《决定》旨在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发生,争取在2007年底以前,使我省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事故伤亡总数有所下降,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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