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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长命令拟送人大备案 市民有权提议审查

www.zjol.com.cn  2004年10月28日 09:26:4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27)日,成都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听取审议了《成都规章备案规定》(草案),并将在今天进行表决。若该规定表决通过将意味着:今后市长签署命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若公民和其他机构、组织发现其违法,可建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机制,审查属实的,人大有权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改变或撤销。

  “市长命令”须送人大备案

  在《成都市规章备案规定》(草案)中,明确界定“本规定所指规章是以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命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市政府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应在公布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该《规定》还要求在报送时应当提交市长令、市政府全体会或常委会通过时间等内容。市人大将对规章进行登记。

  普通市民有权申请审查

  在该《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对提出审查的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若认为市长签署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市地方法规相抵触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区(市)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元本在会上作此项法规的说明时介绍,我国《立法法》虽然明确了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是在操作上没有具体规范,成都这次制定此项规定,不但对审查时限、主体、权限都作出明确,同时明确了由哪一个主体、以何种方式提起对规章的审查,最重要的是赋予了公民的“审查提议权”。

  人大可撤销违法“规章”

  李元本介绍规章审查的启动程序,“赋予市中院、市检察院和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提议权”,即在提出建议后就直接进入审查程序;“赋予其他主体规章审查建议权,经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同意后,进入审查程序。”

  据介绍,人大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先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视其违法情形提请常委会会议加以修改或撤销。

来源: 天府早报 作者: 编辑: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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