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岛11月8日电 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获悉,青岛市于近日出台政策,规定青岛地名可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有偿命名。
据介绍,有偿命名适用于青岛市内未正式命名的、长期无标准名称的点状、片状地域名称;新建或改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名称;具有专业性质的台、站、港、场和青岛市辖区范围内道路上修建的桥梁等设施名称。地名有偿命名,由民政部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竞标底价一般控制在工程造价的15%,参加竞标的企业单位可以用企业单位名称、产品商标名称冠名地名。同时,有偿冠名还应遵循冠名单位为形象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冠名单位名称或产品商标名称含义健康等原则,竞得的地名冠名权不得转让。
青岛市民政局表示,通过地名冠名权的出让,不但可以宣传地方企业和产品,提高企业知名度,还可以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地名有偿命名的收入将全部上缴财政,主要用于地名管理和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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