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空难,地下矿难、海上海难……都说是第四季度乃一年安全事故高发期。在“11·21”包头空难之后,11月23日下午国航西南公司一架波音737型飞机在执行昆明至芒市航班任务降落时冲出跑道100多米,还好人机无损;而与包头空难同一机型的庞巴迪,在23日零时起全部停飞前6个多小时再酿险情,22日晚上海航空公司的这架庞巴迪从延吉机场起飞后,发现起落架无法正常收回,在延吉机场上空盘旋了一个多小时耗完油后降落,机上人员幸而无恙。这些迹象表明:安全关口没有能够真正做到“前移”,危机照样四伏。
“安全”二字都听得耳朵起老茧了,但安全问题就是不能解决好。行政监管无力这个原因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了,不说别的,仅中国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的力量配备,就不足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然而,另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那就是“司法无力”,司法无力乃安全大患。真正的司法力量,应该比行政力量更具力量,但很遗憾,司法在保障种种安全方面,其作用非常有限。
交通安全、环境安全、竞赛安全,司法在其中起到了多少作用?特别是对于其中负有行政责任的官员起到了什么作用?竞赛安全,“黑哨”弄倒了一个龚建平,“司法介入”半途阳痿;环境安全,“淮河治理”折腾十年花费无数,几千家非法排污企业除了罚款无一人与“班房”有缘;交通安全,每年夺命逾十万,某县一位县长因此而名义上“引咎辞职”就算是轰动的大事……
在这次东航小型客机包头失事罹难人员中,东航包头分公司经理刘斌也同机遇难了,当然,我们也要表示深切的哀悼。我不知道“东航客机包头失事”与“东航包头分公司”有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但是,我们可以想像的是,发生这样的事故,不会对相关责任人有太大的影响,至于“司法责任”,恐怕更是无从谈起。
黑夜给了司法黑色的眼睛,它却不用来范畴地寻找光明。司法无力,究其原因是司法没有做到真正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宪法权利,比如我国宪法第126条对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对人民检察院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其中“独立”两字很清楚;然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句话的添加,似乎言外之意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的组织可以干涉。
安全生产不是过不过“年关”的问题,而是如何过“日关”的问题,更是“司法关”有没有、怎么让司法来“把关”的问题。“守法高成本、违法无成本”的局面一日不改,安全大患就一日不除。司法不作为、司法无力,是形不成对安全保障的“高压态势”。
这些日子,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前任总经理马富才即将复出担任要职。11月4日,马富才已在中石油集团召开的一个大型会议上公开露面,被看作是一个信号和铺垫。众所周知,马富才是在今年4月辞去中石油总经理职务的,他在去年“12·23”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发生后,“多次表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并提出引咎辞职”;国务院常务会议经过讨论,“为了严肃法纪、政纪,教育干部,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同意接受马富才辞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请求”。
马富才对243人死亡的特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显然他不负有司法责任。司法责任自有下面的小人物担负——司法的“力量”也就这么丁点了。但是,马富才如果复出,传递给担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的人的信号是很清楚的:没事的没事的没事的,飞机让它掉好了,轮船让它撞好了,油气井喷让它喷好了,瓦斯爆炸让它炸好了,从根本上说,伤不着我们高层的毫毛!
如此这般,真可谓:空难矿难海难难难相接别人死难,你安我安他安安安互联官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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