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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期限未到政府提前拆房 农民向政府索赔败诉

www.zjol.com.cn  2004年12月21日 07:31:1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河北农民宿正朝在海淀区建成的270间“大学生公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在四个政府部门联合签发的拆除通告中,其拆除期限为2002年8月15日24时。但是,当年8月15日上午8时,政府部门便提前实施了强制拆除。

    今年6月23日,宿正朝以政府提前拆房给他带来损失为由,将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海淀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告上法庭,索赔37万余元。昨天,海淀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宿正朝的诉讼请求。

    ■事由

    政府提前拆房起诉讼

    引发诉讼的违法建筑是位于海淀区的一处“大学生公寓”(共270间)。这是河北农民宿正朝于2000年11月间在租来的土地上建成的。    2002年5月,海淀区综治办在对区内的流动人口临时住所进行查处时发现,宿正朝所建的房屋并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

    当年8月1日,宿正朝收到一纸违法建筑拆除决定公告。在这份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海淀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共同署名的通告中,要求宿正朝将所建房屋于8月15日24时前自行拆除。并称,如果逾期不拆,政府将实施强制拆除。 

    8月14日晚,宿正朝通知公寓住客们回宿舍取走属于自己的物品,并组织了200多名民工,准备开始自行拆除。

    然而,在最后期限尚未到来的8月15日上午8时,几十名民工突然来到公寓,迅速开始强行拆除。当天,这270间“大学生公寓”便被拆除完毕。 

    宿正朝说,他原本计划把拆下来的建材低价出售,并将屋内的物品妥善处理,但由于政府提前拆房,使他们没能来得及完成这些工作。

    2004年6月23日,宿正朝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四个政府部门告上海淀法院,索赔37万余元。

    ■庭审

    被告均否认实施拆房

    2004年12月15日上午,此案在海淀法院首次开庭。原告宿正朝并没有到庭,其妻周文江和律师坐在了原告席上。被告方面,市规委、海淀区城管大队、海淀区市政管委均由代理人出庭。由于海淀区综治委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因此,法院将海淀区综治委办公室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律师认为,强行拆除期限尚未到来,在没有执法权的时间里,政府部门就提前拆房,并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失,理应赔偿。

    海淀区综治委办公室代理人称,宿正朝所建的房屋没有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名为大学生公寓,实为流动人口的居住区,成为该地区社会秩序的乱点”。但海淀区综治办否认房屋是他们所拆。 

    市规委代理人称,虽然通告上有市规委的字样,但他们没有在上面盖章确认,也没有参与强制拆除,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海淀区市政管委代理人也称,他们既非强制拆除行为的组织者,也非实施者。

    海淀区城管大队代理人则认为,即便是拆除造成了损失,但由于宿正朝的房屋并没有取得合法手续,是非法建设,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庭审持续到了下午,但被告均否认自己是提前拆除“大学生公寓”的实施者。当日庭审后,法庭并未作出判决。

    ■判决

    政府行为不当但不违法

    昨天下午,此案在海淀法院宣判。法官认定,2002年8月15日上午,在拆除最后期限届满前,海淀区综治办等多家部门开始对违法建设(“大学生公寓”)进行强制拆除,由海淀区城管大队具体组织实施。

    法院同时驳回了宿正朝的诉讼要求。法院认为,国家赔偿范围是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宿正朝建设的房屋因无合法手续,属于违法建设,由此产生的权益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政府的行为是出于正当动机并具有正当性目的的行为,但政府在公示的期限届满前提前实施,没有充分保障宿正朝自我纠正的机会,有违诚实守信用的原则,是不当的行为,但并不是违法行为。    

    判决中还说,宿正朝在通告限定的期限届满前一天,才开始自行拆除,并没有积极履行自我改正义务。因此,对于宿正朝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 孙思娅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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