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今天正式实施。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照该条例执行。
据介绍,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
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循: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满结算并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此外,新条例对拖欠工资单位的处罚力度大为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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