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日前公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记者7日采访了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这部新规。
进城务工人员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
以往说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人们觉得只能是在国有的或事业单位的人才有资格,《指导意见》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范围,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困难职工可提取存储余额
新规规定,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只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就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这些细节内容充分体现了决策者对困难群体的关爱。
规定缴存比例上下限、贷款最高额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低存低贷”。《指导意见》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即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还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这是为了体现公平分配,避免一些高收入群体利用公积金合理避税,更好体现基本住房保障功能。
更好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单位出现的合并、破产、改制等情况,《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这些规定更好地维护了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该享受到的合法权益。
加强审核,防范风险
规定要求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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