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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安局要求病毒网站及中小网站到属地备案

www.zjol.com.cn  2005年06月02日 09:37:4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下发关于病毒网站应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八条的规定“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所以只有取得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资格的单位才能允许存储计算机病毒,并且需要在公安部门备案,没有取得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资格的单位一律不允许存储病毒。

  近期,我处将加大对联网单位的检查力度,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的第十六条的规定“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队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加大处罚力度。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下发关于中小型网站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内容。

  近年来,北京市互联网迅速发展,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05年1月公布的第十五次互联网报告统计显示,我国上网计算机数量已达到4160万,上网总人数达到9400万,其中北京地区上网人数为402万;CN域名数全国432077个,北京地区有87371个,占总数的20.3%,WWW站点总数为668900个,北京地区有125297个,占总数的18.7%。然而,北京地区已备案的网站只有不到两千家,所以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第二章“安全保护责任”中的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我处定于即日起集中开展中小网站备案工作。

  即日起凡是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中小网站、个人主页等联网单位负责人,请速到注册地公安机关信通处网监部门填写备案表。此项工作截止到2005年6月30日。此项工作结束后,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将依法开展网站备案检查,对未履行备案职责的,将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为确保网络安全,我处制订了《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见附件),各网站请将《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下载认真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后,备案时一同上报注册地公安分局信通处网监部门。

  附件:

  信息 网络 安全 承诺 书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我公司将严格落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北京市公安局网监部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保证依法做好信息网络安全审批、备案工作,严查信息网络安全漏洞,配合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查证工作,保证不再出现任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 公司盖章

  2005年月 日

来源: 新浪网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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