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公室获悉,南宁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近一年时间,对南宁市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大规模清理。在50多件政府规章中,对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12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改,对1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行政法制科科长侯康顺告诉记者,修改的规章主要包括对南宁市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删除或修改;对行政审批程序繁琐或与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部分过旧的或与现实情况不符的条款予以删除或修改。
修改的政府规章包括《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等12件。
这些规章经过修改后,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明确了行政审批条件,提高了行政机关办事效率,老百姓办事将更加方便。例如《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修改中,将第六条中“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南宁市医疗废弃物去向认定报告表》,办理《医疗废弃物去向许可证》”等内容进行了删除;《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中,删除第七条“凡建设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登记方可施工。其中城市公共绿地及路幅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
单位庭院、居住区及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修改中,删除了办理房屋租赁证及年审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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