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重庆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这是重庆市在全国率先进行关于执行中刑事案件办理的尝试,标志着全市正式建立执行威慑体系。
《意见》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对发生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犯罪情形,与拒执罪一道纳入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犯罪进行办理。
此前,全国其它省市仅是对拒执罪的办理进行了规范,而未涉及妨害法院执行工作的其它犯罪行为。
《意见》根据执行实践中的工作需要,明确了构成涉嫌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犯罪的三种“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三种情形是:伪造、隐匿、毁灭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就其履行能力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其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查询、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审计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标的金额达执行标的金额的80%以上的。
同时,公检法三部门将加强协作和制约,《意见》规定:法院在执行中,对涉嫌妨害执行的犯罪行为人,可予以先行司法拘留,并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函告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提前进入立案、侦查监督。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此类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对移送的一般涉嫌犯罪案件也应及时审查立案,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书面通知法院。法院认为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法院可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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