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30日发布2005年第60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7%—65.2%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05年9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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