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1日向立法会提交了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议案。两个议案虽得到半数以上议员的支持,但未能获得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过18个月的咨询,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10月19日发表了《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建议方案》,并于21日将这
一议案提交香港立法会。此方案得到了大部分市民的支持,在表决当天收到近80万人签名支持。
据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根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向立法会提交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议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规定,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