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传来消息,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规范政务公开的法规。据悉,这个条例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条例有望在今年出台。 (详见新华网)
民主进步的国家,必然有公开透明的政务机制。政府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把政务信息公之于众,这也是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维护公众利益的根本要求。同时,随着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群众对政务信息更加关注。因此,国家将保障群众对政务信息的知情权纳入了立法日程。如何才能更加便捷、全面地保障公众对政务信息的知情权?
第一,坚持全面公开的原则。要确保所有的公民都能平等地获取信息,对应当公开信息都要公开,防止政府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限制公民的知情权。在制定法规中,应该明确政府部门公布信息的职责、义务和不公布的处罚措施。
第二,全面落实政务公开要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政务公开作为政府的一项施政的基本制度,对于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在推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注重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来开展工作。
第三,必须规范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我国的地市以上政府部门都普遍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和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个制度还不规范,有的也是敷衍了事,把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控制舆论的工具。前一段,最高法院还对新闻发言设定了禁区。消息一出,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第四,必须规范政府网站及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的管理。虽然大多数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建立了政府网站,但是许多网站是沉睡的网站,公布的信息也不全面,形同虚设。同时,很多地方建立的行政服务中心作用发挥不良,服务不到位。所以应该加强规范,让它真正成为便民、利民的场所,政务公开的场所。
第五,必须充分保障新闻媒体作用的发挥。新闻媒体是政府的喉舌,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最好的桥梁和纽带,在政务公开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错误的观念和部门利益,新闻媒体的权利常常被限制。所以,应依法明确新闻媒体在政务公开中的地位和权利,保障新闻媒体更好地发挥作用。
正在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来保护公众对信息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此后,群众可依法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信息,如果政府不公开这个信息,公民就可以提出申诉甚至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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