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据《辽沈晚报》报道,沈阳市大东某校的一些学生家长打电话反映,学校要求二年级以上的学生都要买学校统一发放的电影票,而且六年级的学生还要买4张以上。统一购买的电影票是指定的电影院,家长们对学校这种要求很不满。
某校负责人接受《辽沈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每年学校都号召学生们看电影、丰富课外娱乐生活。班主任老师不能强制要求学生买多少张票,学校也没有买票限额的规定。每年寒暑假沈阳市教育局都要搞一次“影评征文”活动,学校是响应号召。无论是买电影票还是组织冬令营,学校都采取自愿的原则,而且在期末开家长会时,班主任老师都向家长讲明冬季活动内容及参与原则。
记者调查了沈阳市内一些中小学校,不少孩子和家长都告诉记者,因为教育部门提倡“影评征文”的活动,假期回来时,班主任老师都要求收“影评、观后感”之类的。学校便以此为理由,每年寒暑假都要求学生买团体的电影票,买完之后也无人来组织,这样电影票便成了废票。
点评: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强迫学生买电影票属违规行为,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共交易权。
按照《消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法》的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学生并非是直接同作为经营者的电影院进行交易,但是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消费行为。所以本案适用于《消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的角度讲,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共交易权,还可能是违反《反法》的行为,《反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反法》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学校作为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反法》调整的主体身份。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如果强迫学生购买电影票的行为也是被禁止的。《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综上所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如果学校确有强迫学生买票的行为,不管出发点如何,均应予以停止并消除影响,否则应当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笔者笑谈:
笔者原拟的评案题目是《强迫学生买电影票属违规行为》,主要是考虑学样是圣地,教师是知识人,用“违法”的字眼太过刺激,不过“违法”也好,“违规”也罢,实际上是一回事。就像不论用什么名义要求学生买电影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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