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11月18日,张宝军在农行存入10万元,可是当他第二天查询借记卡内的存款时,却发现卡内余额只剩下24.45元。经过查询,这10万元,除4万多元是直接在柜面上支取的外,其他则是通过ATM机一天之内取了32次而丢失的。而农行一直没有给张宝军一个明确的答复,最后张宝军将农业银行告上了法庭。
2004年2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农行需付给张宝军丢失的存款54489.5元,交通费195元,其中农行还需支付案件代理费2146元。宣判后农行没有上诉,而且已经同意赔偿。
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原告张宝军于2000年9月就在农行开户办理了借记卡,所以构成了与被告农业银行的合同关系,农行有保障原告一定限度资金安全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六条规定“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ATM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
而农行客服中心的资料显示,借记卡内的金额支取在一天内有33笔。除一笔直接在农行柜面上支取,剩下32次都是在农行的同一台ATM机上支取的,其中有5000元属于权限范围内,不能赔偿,而其余54489.5元属于农行规定范围外的部分,属于农业银行的失职。同时还有借记卡、存款凭条、回执单、对账单、客服中心情况说明、借记卡章程等有力的证据,使得张宝军胜诉。
法院判决前,张宝军多次和农行交涉索赔事宜,农行均以刑事案件正在处理中为由,不进行赔偿,使张宝军为办理此事往返于包头北京数次,因此要农行赔偿张宝军的交通费195元。
据北京有关媒体报道:由于在ATM机上支取的部分属于民事案件,因此法院对民事案件这一部分进行了审理。而直接在柜面上支取的4.8万元属于刑事案件部分,要等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出来后才能决定这部分款项的赔偿,但是现在张宝军还没有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点评:
本案目前的判决对于张宝军部分有利,但是就有关媒体的报道内容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均有密码,因此虽然农行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六条规定“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ATM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在同一台ATM机上一日内(多日也一样)被连刷33次,如果是被人盗刷必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卡(可以伪造),第二是要有密码(正常情况下,只有本人知道密码;也有可能通过偷窥等方式取得)。本案中,张宝山的卡如果是被盗刷,当然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必须先排除张宝山的嫌疑并且明确张宝山在被盗刷卡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如密码是否为张宝山故意或重大过失丢失)才能进行民事判决。本案中,笔者认为:以ATM机上的支取属于民事案件为由先行判决有些牵强,仍需等待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出来进行判决。
本案中的第二个问题是张宝山在柜面上支取的4.8万元属于刑事案件,笔者无异议。笔者笑谈:
有关借记卡被伪造,密码被非法取得的案件社会上已被报道数起。本案中,农行的系统有问题也是一个客观事实,在实际中并有封顶的取款次数给取款人以可趁之机,为日后赔偿造成了隐患,正所谓“无事不生非”。
对于盗刷贷记卡(俗称“信用卡”)、借记卡的案子,国外犯罪分子早有高招。犯罪分子伪装好一台取款机摆在某处,用户在取款机上使用,肯定输入密码(犯罪分子已经取得密码),然后取款机显示密码错误吞卡(犯罪分子取得卡),在用户去挂失之时,犯罪分子卡与密码兼得,何愁钱款不得。这时候,该银行赔钱、还是用户认倒霉,恐怕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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