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否意味着老百姓的收入不光来自工资,国家还将创造条件增加百姓的多种收入?“财产性收入”是否就是股票之类的投资性收入?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在我国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作出的推动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积极举措。这一论断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要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购买债券获得的债息,购买股票获得的股息或红利等。长期以来,我国居民的收入形式比较单一。在计划经济时期几乎完全是劳动收入,没有财产性收入。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我国分配体制改革的一步步深化,城乡居民的财产不断增加。这些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被无偿使用,因此,也就意味着财产性收入要不断增加。
二是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这一收入,而不是少数群众拥有。目前我国已经有一部分城乡居民获得了财产性收入,但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人还比较少,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也就是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相当多的城乡居民还没有获得财产性收入。第二,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比例还比较低。比如,到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仅为244元,占当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7%。第三,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还比较狭窄,主要是通过存款获得银行利息。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就需要让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三是要为实现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拥有财产性收入需要具备一些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要让更多城乡居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更多财产,通俗地讲,就是要有余钱剩米。没有余钱剩米就没有办法借给他人使用。第二个条件,是要保护城乡居民的合法性财产。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进一步增加,居民家庭财产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居民家庭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目前我国已经正式出台了《物权法》,目的也在于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个条件,是要不断完善市场体系,让居民的财产能够到市场上获得收益。第四个条件,是要转变城乡居民观念,要让更多城乡居民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富观,不能只将看得见的物质财产作为财富,通过财产使用权的让渡获得的货币财产也是财富。
财产性收入与投资性收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投资,是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将货币或资源等经济要素投入某一领域,以形成资产的经济活动。投资性收益,也就是从投资活动中获得的收益。对比两者可以看出,投资性收益与财产性收益具有一些相同点,包括:都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获得收益的一种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收益。但是,财产性收入中有一部分是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获得的收益,投资性收入则是货币或资源等经济要素投入某一领域形成资产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此外,投资不一定完全是为了获得收入,如投资公益事业,就不是为了获得收入。
当前,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第一,让更多群众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符合党的宗旨。在战争年代,党领导贫苦大众闹革命,目的就是在革命成功之后要让更多的人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现在,革命成功了,应当让更多群众拥有更多财产,并因此获得财产性收入。
第二,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有效途径,是让更多群众从不同途径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体现。它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社会的凝聚力,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一方面,党提出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要实现共同富裕,途径是多方面的,除了依靠获得更多的劳动收入外,还可以获得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这些成就来源于亿万人民群众的辛勤劳动,因此,要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让更多群众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第三,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之一,体现在能够更有效地配置市场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当前,我国要继续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就需要调动一切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其基本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市场化方式让城乡居民拥有的超过正常消费需求的财产转化为资本,服务于社会生产和生活。(赵振华/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