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在一些基本制度上存在冲突或不协调;把一些监狱体制性、制度性的改革措施固定下来十分必要;罪犯相关权利行使需做规定……
“监狱法颁布实施已近15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监狱工作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变化,监狱法需要调整、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现行监狱法的不足和缺陷日益显现,亟需加以修改完善。”3月3日晚,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王翠凤再次对她的“关于尽快修改监狱法的建议”进行修改,她认为,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随着相关法律的修改及监狱工作实践的发展,其缺陷也日益显现,修改完善监狱法已势在必行。
王翠凤说,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在一些基本制度上存在冲突或不协调,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主要表现在: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而监狱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关于免予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早已取消了这一制度,而监狱法第六十条仍然规定有免予起诉;关于减刑制度,刑法规定除了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之外,还必须具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条件,而监狱法却无这方面的规定,影响了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关于特赦制度,刑法规定了特赦制度,而监狱法对释放的规定仅限于罪犯服刑期满,对于特赦犯的释放根本没有涉及。而且,现行监狱法的滞后规定,已经不能反映我国监狱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形势。比如关于社区矫正问题,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项执行制度,目前已在全国推行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亟需在监狱法中作出规定,以便使监禁执行与非监禁执行两项制度相衔接。
王翠凤认为,尽快修改监狱法的建议有利于当前监狱体制改革。针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监企合一,监狱经费支出主要依靠监狱生产创收解决的体制,严重背离了监狱生产为改造罪犯服务的目的,党和国家提出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目前这一改革已在全国实施。“为了巩固改革成果,把一些体制性、制度性的改革措施固定下来,也十分有必要对监狱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随着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升,而监狱法第七条罪犯‘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性规定,已经不能满足越来越多的罪犯对这些权利(如结婚权、出版权等)行使的需求,因此,亟需对监狱法作出补充,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作出相应规定。”王翠凤建议,根据所押罪犯的危险性程度、监狱设施的状况等因素,国外不少国家对监狱作分类设置,即高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和轻度戒备监狱等。这一设置具有科学性,我国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都主张加以学习借鉴,实践中已有不少地方照此设置。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监狱法对此进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