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社局昨天宣布,本市全面调整了工伤保险政策,工伤认定只能移送一次,严禁区县间踢皮球;单位不举证可单方面认定;防止单位拖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增加1至6个月。本市还将公务员正式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
关键词
伤残补助
单位支出少职工得到多
本市规定并相应提高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相关待遇标准。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过去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同时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新政决定,今后用人单位只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可,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虽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补助变少了,但实际工伤职工拿到手中的补助却增加了。加上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共获得为6至3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增加最多的是五级伤残,由原来的30个增加到36个月。
单位应支付四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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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项目,即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核定结论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关键词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只能移送一次
为避免推诿,新政策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市人社局方面透露,目前企业经常会有经营地、注册地和为职工上社保的三大地址全不一致的情况。有时这类企业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会遇到各区县均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问题。今后如果A区将这类职工移送到B区,B区将不能再移送,而是由市人社局裁定是A区还是B区负责工伤认定事宜。
单位不举证可单方认定
本市还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届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据介绍,由于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过去人社部门经常会遇到一些单位故意拖着一年多不举证,硬是导致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过期了。新政的规定允许进行单方面认定,有效避免了原来的问题,更好地保护了职工的利益,能够尽快解决工伤职工的诉求。
上下班工伤认定需证据
本市重新梳理了不同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附具的相关证明。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铁路、地铁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附具司法机关、交通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本市明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而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一年时限内。
即使工伤认定程序终止,但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人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不予受理,应当自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关键词
就医机构从2家扩至79家
这次北京市还放开了工伤职工只能选择两家工伤医疗机构的限制,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可以在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如果因病情治疗需要,工伤职工可到北京市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但要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经工伤职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同意,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本市有关规定结算。
本市还扩大了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对已鉴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确实有康复价值的,经区、县工伤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进行工伤康复。
配辅助器具可由亲属申请
北京市这次扩大了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人范围,由只能用人单位申请,扩大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作为申请人。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可直接到辅助器具机构更换,不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
关键词
工伤保险
公务员首次纳入工伤保险
从2012年1月1日起,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以降低公务员的职业风险。
此前,本市工伤保险制度不包括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新规定实现了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关键词
法律责任
骗保最高罚损失金额5倍
这次工伤政策的调整,对用人单位以及骗保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市社会保险经办与这些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对于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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