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如何真正让财权与事权想匹配,增强地方财政实力?如何化解地方债务危机,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如何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结构性减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是重要的一个抓手,应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进行考虑,通过制度建设、改革创新化解深层次的制约和矛盾。
贾康认为,在分税制问题得到解决的前提下,“十二五”期间,应抓住机遇尽快打造地方税体系。简单而言,需要依托以下两大支柱财源进行建设。
首先,是在上海、重庆已先行先试的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实质就是从物业税的思路,推进到以房产税名义来启动的改革。它引入两个非常关键的制度因素:第一,对于一部分消费住房也要征收房产税;第二,房产税征收,是在保有环节评估税基之后年复一年地实施。这两大制度特征就使其具有了国际上可比较的不动产税、房地产税或在美国所谓的财产税的特征,在中国它将成为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第一位的改革任务。财产税里还包含有遗产税、或称遗产和赠与税。中国必须建立财产税制度,市场经济需要合理的财产税制度框架,这涉及到全局性的配套改革问题。
对于财税配套改革的直接意义在于,它可以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力、支柱型的财源,使地方政府的内在动机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府职能合理化,形成内在的契合。通过设置这个税种,地方政府将意识到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提升本地公共服务水平,辖区内的不动产就将进入升值轨道。那么每隔一段时间重评一次税基,就是其财源建设实际套现的具体机会,与发展当地经济社会诸事项的战略目标相内在配套的财源建设问题,就能得到基本解决。当然,它还会对收入分配的优化产生明显的正面作用。收入分配必然联系到财产性收入的分配,联系到中国经济在转型期间不动产的迅速升值。那么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优化,必然需要通过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适当矫正财产差距所产生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效应。
其次,应着重在中国西部地区实行资源税,因为西部地区尚不能通过房地产税来提供强支撑力的收入来源。2010年下半年在新疆启动的资源税改革就表明,这些地方资源富集区,资源税可以成为地方税中具备支撑力的税源。
实行资源税的正面效应,与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节能降耗关系密切。它将有利于以经济手段刺激市场主体,在生产过程中节能降耗,开发节能降耗的工艺、技术和产品,这种正面效应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意义。2011年下半年,资源税改革的区域覆盖面已逐步扩大,一年可使地方财政增收约600亿元。随着今后品种覆盖面的扩大,其对地方财政的支撑力将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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