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北京纳尔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人余长福等人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在中国农业银行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8年,余长福等人利用其控制的纳尔特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关联企业,使用虚假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及抵押等手段,骗取该行北京市分行贷款4亿多元。2009年5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0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余长福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该公司员工郑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该公司罚金100万元。
十二、宁夏西野农林牧有限公司控制人刘万义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中发现,2009年至2010年,刘万义等人通过其控制的宁夏西野农林牧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企业,以生态治沙名义,采取虚假注资、抵押以及伪造财务资料等手段,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骗取贷款1亿多元。2010年5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1年8月,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刘万义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6万元;对其余2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和判处罚金5000元;判处有关企业罚金共计300万元。
十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大工委原主任林国善等人渎职、受贿案
审计署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审计调查中发现,2004年,时任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区委常委、区人大工委主任林国善等人伙同民营企业主冯建华,违规低价处置佛山市佛斯弟摩托车有限公司土地等财产,导致1亿多元国有资产流失。2008年5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2011年9月,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林国善及同案另2人有期徒刑4年至6年不等;以行贿罪判处冯建华有期徒刑5年。
十四、河北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王金成等人受贿案
审计署在土地资源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中发现,2007年至2008年,河北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王金成、土地收储中心原主任关抗齐失职渎职,低价售地造成损失160多万元,并将2500万元财政资金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2009年7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唐山市监察局查处。2011年5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关抗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唐山市委市政府给予王金成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处分。
十五、湖北省荆州市农信社原副主任温生武挪用资金案
审计署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审计中发现,2008年,湖北省荆州市农信社时任副主任温生武,伙同该单位资金交易部原经理李燕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向民营企业低价卖出金融债券非法输送利益1400多万,其中1000多万元汇入温生武等人的个人账户。2010年1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1年9月,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温生武有期徒刑4年,李燕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十六、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博伦虚假出资案
审计署在中信集团公司审计中发现,2002年至2005年,该集团所属子公司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博伦,采取伪造其他股东企业印章、抽逃入股资金等手段虚假注资,侵害中信集团等其他股东利益。2008年9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监察部查处。2010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虚假出资罪,判处李博伦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27万元。
十七、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号召骗取信贷资金案
审计署在中国银行审计调查中发现,2006年至2007年,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时任董事长郭号召操纵下,利用虚假的财务资料以及虚报注册资本等方式,从该行河南漯河分行等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等信贷资金2亿多元。2008年10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0年11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及金融票据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逃税罪,判处郭号召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该公司管理人员王心刚、贾春亭等6人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判处该公司及参与骗贷的其他4家关联企业罚金共计850万元。
十八、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范勇等人挪用资金案
审计署在中央扩大内需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调查中发现,2007年至2009年,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范勇伙同财务主管韩正超等人,挪用公司资金8000多万元炒股牟利。2009年1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查处。2010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范勇、韩正超有期徒刑10年和6年,并追缴违法所得。后经检察机关抗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范勇有期徒刑12年。
十九、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新农合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张信号等人诈骗医疗资金案
审计署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调查中发现,2009年,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新农合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张信号等人存在以虚假发票报销住院费用等问题。2010年8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南靖县公安局查处。2011年9月,南靖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信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同案的另一工作人员郑爱玲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二十、吉林省伊通县民政局原副局长石振海等人玩忽职守案
审计署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中发现,2008年至2009年,吉林省伊通县民政局原副局长石振海和低保办公室原主任王进明未严格履行职责,致使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800多人领取低保资金150多万元。2010年5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查处。2010年10月,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决石振海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进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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