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据统计,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其中,2008年共审结1591件,生效判决人数2048人;2009年共审结1525件,生效判决人数1948人;2010年共审结1506件,生效判决人数2059人;2011年1—11月审结1481件,生效判决人数2063人。
《意见》首次明确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三项原则。针对相关案件特点,《意见》明确了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三项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三项原则。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意见》规定了14种须从严惩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管,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10日还公布了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7·14”特别重大事故、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事故、江苏南京城市快速内环工程“11·26”事故等3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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