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量刑轻愿退70万赔偿一审结束后,杨维国夫妻立即提出上诉。他们认为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来定罪。法院定刑有误,量刑明显偏轻,同时坚持请求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1元钱。
杨维国说,去年12月开始,他们曾先后找到负责二审的法官,但法官明确表示不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还问我愿意退钱吗?我当时就说可以……面对无辜离开的唯一女儿,面对事实不清,我们怎么会守着一沓钱不放?”杨维国显得很激动。
而杨维国口中的事实不清,主要纠结于“廖为明的车速没有确定”、“四名伤者没进行法医鉴定”、“廖为明所说的油门当刹车踩”等案件细节。他认为,廖为明为避免自己撞上公交车及隔离带、围墙而受伤,在完全能预见到可能给学校门口不特定多数学生造成伤亡情况下,放任他人生命于不顾,踩油门加速向右转向大学门口的众多学生撞去,对这场严重的交通事故是持放任态度,直接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廖为明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条件。
此外,杨维国还强烈要求二审公开审理,他查阅了相关法律,“这个案子有这么多事实不清地方,怎么能够不开庭审理?”
被告
上诉是为改判缓刑
事实上,此案不只原告杨维国夫妻要求上诉,被告廖为明也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廖为明缓刑。
事发后,廖为明的妻子陈瑶和陈瑶的叔叔陈辉云等人一直在为向受害者达成民事调解而奔波。最终,他们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与所有死者家属和伤者达成了协议。三位伤者和杨维国夫妇都向记者予以证实。
在杨菲父母提供给记者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中,记者看到杨维国和蔡丽是甲方,廖为明是乙方。
协议书称,乙方同意一次性给付甲方73万元整,该款包括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协议书鉴定次日乙方给付甲方63万元,剩余人民币10万元由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暂时保管,待整个事件处理完毕后一次性给付。
协议书规定,“收到上述款项后,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杨维国自行处理和承担;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保证不在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乙方主张权利,并自愿放弃追究乙方的一切法律责任。甲方请求有关部门不要追究乙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记者询问了其他伤者,他们都表示在各自签订的协议书中都明确规定,不再追究廖为明的一切法律责任。
杨维国说,协议书是他被警方要求独自一人签署的,当时他曾质疑“不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条款,但交警告诉他,协议书是范本。“当时考虑到女儿已经(去世)20天了,想让她早日入土为安,才签署这个协议的。”
但在被告一方看来,杨维国夫妇签协议拿钱后,却不讲诚信,才使得事情演变到如今的地步。
近日,记者联系到陈辉云,他说,“他们是跟我们签协议的,可是他们不讲诚信,不按协议上说的做,人说话是要算数,如果人人说话不算数,这个社会不是要大乱?”
廖为明的委托律师杨红则表示,廖为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此外,廖为明是国家需要的高科技人才,且系初犯、偶犯。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
“交通肇事罪”vs“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量刑: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犯罪行为人往往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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