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要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经济犯罪行为,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指导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加大对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金融秩序。
《指导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等引发的纠纷案件。
为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指导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要注意其中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违法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力度。针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
《指导意见》还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要从保护证券期货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研究和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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