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对热议多日的“梁林故居案件”,北京市终于开出“罚单”:对违法拆除“梁林故居”的建设单位拟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将所拆除故居建筑恢复原状。
且不说50万元罚款如何执行,不说被拆为碎木瓦砾的建筑如何恢复原状,也不说处罚是否公平、结果是否令人满意,我们不应忽视的是,在事情俨然要画上句号的今天,作为一起具有代表意义、具有标本价值的毁坏文物案件,“梁林故居”还面临着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首先,对“梁林案件”中的相关当事人,政府主管部门如何依法问责?开发商觊觎“梁林”的五年,故居一次次成为“砧上之鱼肉”,最终难逃劫难。而是拆是保这场拉锯战历时的五年,恰是中国文保法律法规建设不断走向完善的五年,《文物法》经历补充,《刑法》得以修改,国家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屡次发文,明确要求开发商“实施原址保护修缮,并进一步做好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建筑安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法治前进的步伐没能挡住饕餮者的欲望,没能挡住推土机的铁轮。
从故居的命运我们不难看出,用道德标准衡量市场价值、用文化尊严制约人性欲望,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梁林故居”的拆毁行为屡次发生,问题的关键在于文保政策还有诸多疏漏,各部门行业规则还有不少抵牾。在种种约束力之外,其实应该就是法律法规存在发展的空间和价值。毫不夸张地说,“梁林故居”案件的查处,不仅关系到中国历史文化的价值和尊严,更关系到整个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权威,关系到政府的法律意识、公信力和执行力。主管部门如何对当事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何让这一事件成为文物犯罪的前车之鉴、文物保护的后事之师,如何让违法者对违法悔悟、趋利者对利益醒戒,的确“兹事体大”,不容小觑。
其次,区区几十万罚款能否遏止违法开发的冲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在持续30多年的旧城改造中,大量珍贵的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被夷为平地。如果拆一处文物都仅仅罚款几万、几十万元了事,折算下来,那不过是开发商置地成本的万分之一,甚至几十万、数百万分之一。关于“梁林故居”,北京市政协委员李乔对此曾说过一句非常中肯的话:“处罚力度太小!我要是开发商的话,你让我赔50万元,我还会给你加10万。这真成一个笑话了!”尽管依据《文物法》50万元罚款已经是处罚的最高限度,然而与日渐飙升的土地价格相比,这“罚单”可谓微乎其微。面对如此皇皇大利和如此微不足道的违法成本,如果仅仅要求开发商敬重历史、涵养文化、尊重传统、传承血脉,是毫无说服力也毫无可行性的。
“梁林故居”具有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历史的、现实的、法律的,不容忽视。“梁林故居”的历史意义在于,梁思成、林徽因是为中国文物保护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一代宗师,“梁林故居”是中国建筑史、中国城市史独具象征意义的建筑。在兵匪满地、行路艰难的旧中国,他们一次次从这个院落出发,马不停蹄地踏访15个省、200多个县,测量、摄影、分析、研究了2000多个汉、唐以来的建筑文物,在1943年写出中国人第一部自己的建筑史。在抗日战争时期的1945年5月、解放战争时期的1949年3月,他们给作战方开出两份沉甸甸的中国文化遗产保存名录。他们写出第一份名录时,梁思成还建议保护日本的古都——京都、奈良;他们写出的第二份名录,成为1961年新中国颁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依据。
“梁林故居”的现实意义在于,在2007年以来“梁林故居”开发和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和民间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北京旧城的整体保护,成为中国文物保护史上的标志性事件。“梁林故居”最终得以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不仅有市民、志愿者、专家、媒体的奔走呼吁,也体现了国家、市、区三级文物部门捍卫中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心。
“梁林故居”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我们法治不断进步、却不断被挑战的一个样本。新世纪以来,中国的文物保护立法进程不断加速——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下发,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颁布,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中国的古城保护逐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此强大的法律背景下,如果对“梁林故居”的破坏不能真正依法惩处,就等于无形中释放了一个危险的信号——日渐完善的法律体系无法构成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威慑。
为感谢梁思成当年保护下来的京都、奈良,日本也想修建梁思成纪念碑和纪念雕像。可是,就在梁思成保护过无数历史建筑的北京,“梁林故居”却被荡为平地。纵使化为废墟,“梁林故居”仍然具有保存意义,原因不仅包括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还包括其巨大的法律价值,作为一个典型的文物违法的样本,一个不容忽视的犯罪现场,废墟的意义格外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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