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免费美容”强迫交易案入罪判刑;车位捆绑销售引发群诉;开发商强迫小区居民选择指定通讯运营商;销售进口实木家具,送货时露出刨花板材……
在3月14日举行的省工商局3·15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消协发布了“2011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其中一些案例反映了目前消费投诉的热点,对消费者有镜鉴、启示意义。
“免费美容”强迫交易案入刑
去年12月9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美容服务强迫交易案、美容老板杨某以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3万元,另外12名被告也分别领刑。这是省内首例“免费美容”强迫交易入罪案件。
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启东消协和城西分会陆续接到10多起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超市前被一群年轻人以免费皮肤测试为诱饵强行拉到欧克莱和欧丽妍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务。在消费者脸部涂抹“明艳”粉底,用金属探头按摩时,由于化学反应造成脸部皮肤变黑的假象,这时,美容师就要求消费者接受有偿服务,一旦怀疑,就在其脸上涂抹含有辣椒成分的减肥膏,且不许消费者用手机向外界求助。服务结束被强行刷卡最多消费近3万元。启东警方去年5月22日一举抓获以杨某、陈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28名。
点评:省消协副秘书长李小娟说,美容美发一直是这两年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以免费、赠券为幌子引诱消费者美容时强迫消费者消费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相信本案例将对专门设置陷阱强迫交易的不法分子以有力的威慑和打击。
“预付式消费”预付容易消费难
2009年2月至5月,无锡崇安区消协陆续接到消费者关于无锡某餐饮娱乐公司销售游泳卡后关门停业的投诉,投诉金额为几百至几千元不等。消协立即发信规劝公司法人及股东出来解决问题却无人理睬,遂汇报区政府和工商局。区工商局对该企业设定三级警示,对其迁出和注销进行限制。2011年6月,该企业赴工商局办理注销业务,被告知因投诉未解决设有警示,需先解决才能办理业务。公司法人无奈只能着手处理赔偿事宜,17名持卡人获得卡费和利息共计17340元。
点评: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盛行一时,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青睐,而这种消费方式的弊端也很明显,比如,经营单位退市后持卡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去年,全省仅美容美发行业就出现31家预付消费经营者逃逸事件。无锡采取以工商部门对被诉企业上载不良信用警示、进行行政监管限制的措施,对全省各地处理这类事件具有借鉴意义。
买玉器“鉴定”“鉴赏”需分清
2011年1月,王先生在扬州一家售卖珠宝玉器的商店购买了一只翡翠玉镯,单价8万元,以为买到了高档玉镯的王先生将镯子给业内行家鉴赏后,得到的却是“该翡翠价值不高,最多值2000元”的答复。感觉上当的王先生找店家退货却被拒绝。
接诉后消协人员在查看消费者提供的购货凭证以及相关证书时发现,销售商出具的是“鉴赏证书”而非“鉴定证书”,在多次与店家协商赔偿无果后,消协直接与该店江苏总公司联系,明确告知“鉴定”、“鉴赏”虽只一字之差,但区别很大,销售商将两者混淆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在事实面前店家终于同意退货。
点评:玉器市场鱼龙混杂,消费者常是雾里看花,不知如何辨别。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专门就此咨询了业内专家,“鉴定证书”是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鉴定材料,而“鉴赏证书”是一些知名玉石珠宝专家或研究机构出具的对玉石珠宝的等级、品相、市场价值及升值潜力的鉴赏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查验证书时,一定要查看证书上是否具备CMA、CAL、CNACL认定标识。
付费节目免费期满自动扣费
2011年初,陈先生向苏州市沧浪区消保委投诉称,他与江苏省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了《付费节目免费体验及订购协议》,公司方告诉陈先生,他可以免费收看两个付费频道两个月。两个月后,公司在没有告知陈先生的情况下直接从其银行账户扣费。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合同中注明,“甲方若无意愿订购所选免费体验节目,可在体验结束前持本人身份证到营业网点注销,否则自动转为付费收看。”而陈先生表示不解。“为什么一定要去服务网点注销,不能电话通知提醒用户吗?”经调解,消费者最后承担了50%付费频道收看费。
点评:李小娟说,《付费节目免费体验及订购协议》是附条件的格式合同,当免费体验截止时,经营者理应尽到提醒义务,得到认可后,收费协议方能生效。目前很多开发商、宾馆饭店、通讯运营商都有类似的不平等协议。
业主装宽带遭遇“独家经营”
朱先生2010年在金坛某小区购得一套商品房。2011年4月入住时,他想将原居住地的固定电话及网络宽带迁移至新家,却被通讯运营商告知“无法迁移,因为无法在该小区铺设电缆”。此后,这一小区又有3位消费者投诉了相同问题。
金坛市消协调查发现,这家楼盘开发商与一家通讯公司签订了独家经营协议,致使小区内业主不能根据自己意愿选择运营商。在消协人员多次努力下,开发商才同意其他通讯公司可以进入小区。
点评:不仅在金坛,南京也有很多楼盘是与通讯商签了独家经营协议的。金坛朱先生们通过抗争维护了自己的权益。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说,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在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商住楼通信管线设施时,不得与通信运营商签订垄断协议。本案例中,开发商的行为显然违反相关规定,侵害了小区业主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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