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工作调动,溧水一男子到领导所在小区张贴大字报,称领导“小肚鸡肠”,“在单位横行霸道、为所欲为”。领导与其沟通无果后告到法院。日前,溧水法院认定该男子侵犯他人名誉权,判令其书面道歉。
张某是溧水某单位负责人。2011年初,在张某的主持下,单位进行了小范围的人事调整。员工李某被调到一个相对边缘的岗位。曾经得罪过张某的李某认为,自己被调岗肯定是张某暗中“使坏”。他多次找张某沟通,要求调回原职,均遭拒绝。张某称,调岗是工作需要,其作为单位领导绝不会针对某个人,希望李某摆正心态好好工作。李某自然不信,认为这是托辞。
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对张某心生怨恨。2011年3月以来,他多次到张某家中吵闹,并将写有“张××小肚鸡肠,以权压人,打击报复下属”,“在单位横行霸道、为所欲为”等字样的大字报张贴在小区内。
大字报让张某在小区丢尽了脸面。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称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前不久,溧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李某很爽快地承认大字报是他张贴的,还说上面写的都是事实,他拒绝道歉。
调解无果后,法院作出宣判。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下级,应理解并服从上街的正当工作安排,即使有矛盾也应沟通处理;他在张某居住的小区公开张贴含有损害张某名誉内容的大字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至于精神抚慰金,只有发生精神损害后果和经济损失才能主张,本案中,张某不具备主张的条件。因此,法院只支持了张某的前两项诉求,判决李某停止侵害并书面道歉。
名誉权: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法律明文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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