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奖励给程某一辆可贷款购买的汽车,然而在他跳槽后,经过数年的利滚利,贷款未还的滞纳金达到了近5千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检察院经过大量工作,促成“检法联动”,程某终于和债主达成调解协议,不用再偿还天价滞纳金。
得意签下糊涂合同
“2003年的贷款40万元,到执行起来就变成快5000万了。现在要拍卖我唯一的房子,以后我和孩子住哪儿啊!”去年底,海淀检察院受理程某申诉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接待了已经近乎绝望的程某。
案情还得从2003年程某那次贷款购车开始说起。那年,程某在某公司任销售主管。单位为奖励其业绩提出要为其购买一辆车,但规定只能以贷款的形式购买,即由程某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买车,单位出一笔首付款,并且在其后每月按照还款账单替其向银行还款。
程某随后贷款48万买了一辆奥迪车。贷款事项都是由汽车销售公司经办的,程某对这些事都未上心。但程某忽视了购车合同中这样一句话——“如程某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日未将月还款存入还款账户则构成违约,应当向汽车销售公司承担每天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消极陷入贷款陷阱
2005年初,程某跳槽,这就意味着奥迪车的贷款原单位不再为其偿还了。程某认为,钱还不上就认了,大不了法院把车拍卖了;于是对于车的贷款并未主动偿还。
同年3月,汽车销售公司履行保证义务替程某承担了40万元的还款责任。履行完保证义务后,汽车销售公司并未急着找程某还钱,而是选择转过年来,将40万的债权转让给公司的债权人吴某。吴某拿到债权于2007年底将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程某偿还40万元并承担滞纳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执行部门找到了程某。此时的执行款已经上涨到了1090万元。程某将奥迪车交给了法院执行部门,以为此案就此了结。可没想到的是,根据合同约定和法院判决,还有近1000万元需要偿还。鉴于程某离婚后,除了怀柔的一处住房由其和女儿一起居住之外,实在没有别的财产可以执行。于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这40万元逐渐变成2000万、3000万、4000万,直至2011年法院决定拍卖其住房。
最终迎来柳暗花明
面对程某的申诉,以及150万元的房屋即将被拍卖的现实情况,海淀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发现滞纳金确实存在约定过高的问题,于是建议暂缓执行房屋拍卖,法院执行部门积极采纳了检方的建议,使得程某和女儿可以在家中度过龙年春节。同时,检察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法院迅速启动再审程序。面对双方对于还款数额的差异,经过3次开庭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吴某与程某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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