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男子为泄愤市政府前烧车获刑3年
2012年04月07日 09:00:19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清远讯 因一起商铺租赁纠纷心生怨气,为发泄心中的不满,竟然将私家车开到市政府附近纵火焚烧。据清远清城区法院昨日透露,该院审理了该起放火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因构成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现场:闹市小车突起大火招路人围观
2011年8月17日上午11时许,清远市政府前面花坛旁的马路上,一辆锃亮的黑色小车慢慢驶过来停靠在路边,一名男子走下车来,像是在思索什么,突然这名男子快步走向车尾,打开车尾箱,迅速从里面拿出一只汽油桶,径直将汽油倒进车尾箱,并立即点燃了打火机。
刹那间,车辆燃起了大火,浓烟滚滚。该名男子旋即离开现场。后消防部门赶到,将大火扑灭。
由于事发时正值市区下班高峰,不少司机经过时纷纷减速观望,一度造成交通阻塞,一些网友还把小车着火的情形发上了微博,希望寻求真相。
缘起:商铺租赁纠纷当众烧车泄愤
闹市焚车事件引起了警方的关注。经查明,放火者是被告人黄某某,被烧车辆也正是他自己的。那么为何让他有此举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家人曾租赁某公司商铺做经营用房,但双方并无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也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商铺使用两年后,该公司因需要使用该商铺经营酒店,遂要求其搬出商铺。黄某某家人予以拒绝,双方为此闹上法院。由于本案属于不定期租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期限后,可随时解除合同,法院遂判决黄某某家人在合理期限内搬出商铺。后经法院协调,黄某某家人终于同意自行搬出商铺。但约定到期后其家人又反悔。法院再次做工作无效后,依法予以强制清场。黄某某自认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都未能如愿,他一时气愤不过,遂有了广场烧车这一幕。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标签:烧车|焚车|清远责任编辑: 郭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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