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4月6日电 记者今天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自去年4月该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以来,江西法院创设的网事审判庭已受理和审判了一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有力促进了网络环境的净化与改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据了解,江西省高院已确定在南昌市青山湖、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等5个县(市、区)法院进行试点,成立网事审判庭,专司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可与民一庭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中,都昌县法院、鄱阳县法院已正式设立了网事审判庭,并配备了专业的审判人员。
“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人借言论自由之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现象日趋严重,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言论表达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基本人权,都要切实加以保护,既要防止因言论表达自由的滥用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也要防止因过度强调对公民私权的保护而影响表达自由权的行使。
据介绍,网络侵权案件的一些被告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被侵权人即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后维权的难度较大,直接影响了原告维权的积极性。为此,江西省高院出台的意见给予原告立案上的“低门槛”,允许以虚拟名称为被告进行预立案,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借助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其合法权益。
4月5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全省第一起以网络虚拟名称“老虎娘”为被告进行预立案的案件。该案原告申请法院调查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法院业已受理,被告此后主动删除了所有侵权信息。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网络侵权维权人通常不愿通过诉讼来维权,除了取证难、成本高,重要的一点就是赔偿得不偿失。因为法院判决的赔偿往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而对精神损害支持力度不大。”江西省高院法官王慧军介绍说。
针对这一情况,江西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积极大胆受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杜绝有案不立致使被侵权人告状无门的现象发生;受理案件应该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让被侵权人降低诉讼成本;特别鼓励受案法院要勇于创新,实事求是地按照网络侵权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后果不易消除等特点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对于在诉讼、执行过程中,散布、传播不实信息,严重妨碍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依法予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对江西法院的探索表示赞赏,他认为:“必须纠正虚拟社会无法可依的错误认识和倾向。”都昌县人民法院院长况杰也认为,对于网络违法侵权行为,光靠谴责和自律是不够的,没有司法介入,严格的网络管理将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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