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1》2012年4月12日完成台本
——学生安全:不能只靠“校车”!
(导视)
解说: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两天之内,两份与校车安全相关的文件正式对外发布。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政府研究院副院长:
在幼儿的上下学的接送上,给了监护人和家庭更多责任。
解说:
小学生、初中生纳入,高中生不纳入,幼儿园幼儿不再包括,校车乘坐对象透露怎样的思路。
赵晓光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
主要还是要通过就近入园和家长接送,来解决幼儿入园的问题。
解说:
质量、标准、司机、规则,校车本身能完全护航孩子们的上学路吗?
王敬波:
在立法理念上特别强调一个社会的共同责任体系。
解说:
《新闻1+1》今日关注:“学生安全:不能只靠‘校车’!”。
主持人 董倩:
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从两天前的一起车祸说起,4月9日在广东阳春一辆载有幼儿园学生的校车跟一辆货车相撞,造成的后果三名幼儿死亡。经过警方的查实说,这样一次事故由于超载造成的,这辆校车本来是荷载11人,但是实载19人,双方司机都有违法行为。那么就在这起车祸发生之后的第二天,《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能给在上学路上的孩子带来多少安全的保障,我们来一起关注今天的节目。
解说:
载客人数、车窗、座椅、制动装置、应急逃生装置,各个细节,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两项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而就在此前一天,《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也正是对外颁布。
2011年4月10日新闻:
经过近四个月的部署、起草、讨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今天正式对外颁布。
解说:
三份文件正式亮相,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问题再度受到聚焦,孩子们的校车安全了吗?
2011年4月10日新闻: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对比,在校车的乘坐对象上,不再包括幼儿园幼儿。
解说:
只接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未将幼儿园及高中纳入校车服务的范围内。对此,条例起草部门认为,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从而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的情况。而条例中对于幼儿园幼儿则坚持就近入园和家长接送的原则。
赵晓光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
幼儿处于3岁到6岁之间,从身体条件和自我防护能力来讲,是不适合乘坐校车的,而且校车也很难给幼儿最最有效、最最安全的保障。对幼儿来讲,我们坚持这样一个原则,主要还是要通过就近入园和家长接送来解决幼儿入园的问题。
解说:
到底该不该包括幼儿园的孩子,今天这已经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而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附则中,对幼儿乘坐校车进行了单独规定,第6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却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政府研究院副院长:
对幼儿考虑到幼儿年纪都比较小,统一的乘车会极大地增加不安全的因素,所以在幼儿的上下学接送上,给了监护人和家庭更多的责任,而没有统一纳入到校车的服务体系当中,这样整体的校车服务的体系、范围都更加合理了。
解说:
最近两天,当条例中的各种变化成为媒体分析报道的主要内容时,也有细心人士注意到,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正式的名称中多了“管理”两个字,而这也被认为是在强调落实政府责任。不过与此同时,针对学生上下学的安全问题,条例还增加了共同责任条款,予以规定说明。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王敬波:
在立法理念上特别强调一个社会的共同责任体系,这种考虑我觉得是更健全了,因为学生的安全问题,学生自己本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比如说学生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在校车上不要打闹,要遵守校车乘坐的一些规定,同时对家长也有必要的责任,发现有校车违规使用或者是超载等违法情况的时候,要积极地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那么这样就可以构建政府、公众、社会全方位的力量,大家来共同地构筑一个安全的校车通行环境。
主持人:
两天的时间,三个文件,我们足可以见到其中的重视,再回想在今年“两会”期间,校车安全也首次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政府对于校车安全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前我们在关注一个问题的时候,总是在关注相关的政策,还有法规、法律什么时候能够出台,但是这次我们将关注的目光放在它出台之后将如何发挥作用。
我们经过粗略的梳理之后,把这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特点归纳成为两个字,一个是“收”,一个是“扩”。为什么有一个“收”字?我们注意到这次校车的服务提供的人群不再包括幼儿还有高中的学生,而且也不再要求所有的学校、所有的地方都要统一购置校车,所以这是一个“收”字。再来看还有一个“扩”字,这次扩充的是各种责任,包括政府的责任、学校的责任、家长的责任,还有各种各样营运校车的这种公司的责任。
这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很有意思的一点是,首先要怎么样能保证安全呢?首先就是让学生就近入学,如果做不到就近入学的,要做到在学校进行住宿,或者用公交这种方式来解决,而校车只是次选,为什么是这样一种安排呢?接下来,我们不妨听听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是怎么说的。
王敬波:
我们要反对两种情况,既不能够一刀切,因为校车安全出了问题,所以把很多符合条件的校车强制性停了下来;同时避免为了发展校车而提供校车,也不考虑各地方的状况,就一窝蜂式去购买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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