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会公众和企业关注的一些税收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解释,并对公众提交上网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
出差补贴凭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予以报销的,可不征收个税
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和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净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免税是指全部所得免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问: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相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问:如我公司是一个县级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营业税时,利息收入能否扣减公司在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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